序号 |
案由 |
主体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 |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 |
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4 |
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 |
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6 |
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7 |
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8 |
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9 |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0 |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1 |
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2 |
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3 |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4 |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5 |
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6 |
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7 |
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8 |
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9 |
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 |
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1 |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2 |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3 |
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4 |
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5 |
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十)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6 |
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十)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7 |
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8 |
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拒不改正案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9 |
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案 |
批发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30 |
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拒不改正案 |
批发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1 |
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案 |
批发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32 |
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拒不改正案 |
批发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3 |
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34 |
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拒不改正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5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36 |
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37 |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38 |
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39 |
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40 |
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41 |
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42 |
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43 |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4 |
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5 |
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中华人员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46 |
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中华人员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47 |
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48 |
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9 |
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案 |
贮存服务提供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50 |
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拒不改正案 |
贮存服务提供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1 |
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52 |
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拒不改正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3 |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54 |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拒不改正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5 |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56 |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拒不改正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7 |
销售进口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58 |
销售进口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拒不改正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9 |
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60 |
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拒不改正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